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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帖时间:2024-12-31 01:46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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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问题有点怪,现营销成小化物业不作为,不再被广帮实本最成立了业委会当然是好事,这样的物业就应该让他彻底整改或者直接清场!但是却又说不能喝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,这看来题主就是该物业公司的了。只想跟你说:早知今日,何必当初呢?

其实物业公司不是不能和新成立的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,而是他们已经失去了签订的资格。因为只要想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,就必须接受业主提出来的条件。而物业公司已经是百病缠身,自然不可能脱胎换骨的改变,只想能够继续跟以前一样不作为,然后还能收收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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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物业公司,其实根本就不能给机会。毕竟,他们就从来没有反思过该如何做好物业服务,想的也就仅仅是自身的利益。或许离开了这个唯一的小区,再也没有小区可以接手。失去了做物业公司最基本的客户***,公司可能倒闭。

当然,如果该物业公司诚心想做,那么就应该主动的找业委会协商整改事宜。请求业委会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见,并切实的不折不扣的做好本职工作,争取在整改期内重新获得业主的信任。如果整改期内,依然和以前一样不作为,那么这样的公司不倒闭都不可能了。

其实任何一家物业公司,都应该懂得自己的专业要求,并将这些相关要求落到实处。不要***取一些歪门邪道的事情来妨碍小区业主的正常***通道。对于业主的诉求,合理的应该做到,不合理的应该耐心解释。一个专业的物业公司应该“用心服务,因为我们更专业”“业主需要是我们最高的指示”。唯有这样的心态,物业公司才能长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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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这个物业公司好好在专业服务水准上多下功夫吧。没有谁会找一个只会动嘴不会动手的物业公司。业主的钱也不是偷来的,都是辛辛苦苦赚来的。物业公司也要让自己的钱拿的更加的舒心合法。坚持和业主的沟通了解,及时解决业主需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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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,业主委员会起到组织,发动,引导业主,传播理念,服务业主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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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要聘请物业公司服务小区,需要召开业主大会,经过过半数通过,才能让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有效。

在召开业主大会前,需要业主委员会考察物业公司,进行招投标,充分论证后,引导业主大会投票表决。这才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做的工作,才能让物业公司服务业主合同容易履行,多数业主能够配合。

这才是业主委员会为小区业主服务的表现形式。

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就好比公共厕所,全体业主要去方便它才有收入,理应提供优质服务,才能换取更多人去拉屎拉尿。但现实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串通一气,霸道小区,是小区乃至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!应该取缔,由业主自治管!

既然已经成立了业委会为什么还要想着重签物业服务合同?换家新物业不就行了?


成立业委会后,可以由小区业主签字同意解聘物业,超过3分之2的同意就可以解聘。这里的比例不一定是小区户数,也可能是住房面积的比例。每个地市的规定都不大一样。


当然解聘物业也是需要条件的。大概也就3个情况。一是物业不作为,收集证据,研究前期的物业合同。如果一直没更换过物业,物业应该是开发商招的,合同肯定会有的。如果没有也没关系,每个地市都有物业服务合同规范。按照你们小区物业费的价格去***查找相关合同规范。然后找出不作为之处,把相关的解聘通知直接传到物业办公室就行。单方面解聘,如果证据不够的话,***就比较多,解聘也比较麻烦。


第二个物业服务到期,第三物业公司主动放弃管理权。无论哪个都简单,业委会不续约就行。


如果你是物业方主体那我就没什么要说的,知错能改,业委会也不会不近人情,做好本职工作,会续约的。

出题描述含糊。试着回答下。

成立业委会是小区民主自治管理的先决条件,并不是物业“不作为"的后果,这里面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
那么问题来了,物业公司为啥不能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?简单的问题描述中看不出原因。

对于物业公司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分析下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:

1、业委会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有极个别的小区有一些积极的业主成立了所谓的业主委员会,“小区业委会"未得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认可,不予备案。组织不合法的话,拟签的合同当然没啥用。

2、物业服务合同未得到小区业主大会的批准。物止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某些人私自拟订,未经小区业主大会批准,未经公示,这种合同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追认,物业公司就是签了也属于无效合同。

3、物业公司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。这里面会有服务标准的问题,也可能是有服务价格的问题,总之,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甲乙双方来说,合同条款未最后协议商定。

物业公司拒签物业服务合同的理由应该属于以上三种。

如果小区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,并且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经由业主大会批准,那么是可以不找原物业服务公司签署,完全可以另外找认可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来签署物业服务合同。

对于小区另外更换物业公司一事儿,可以完全不理睬原物业公司,这件事问题的难点是如何说服全体小区业主,更换物业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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